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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1999]180号 1999年6月1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票印制管理。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和价格集中采购,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所属发票承印单位使用量分别申请领购。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和地税、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开具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涂改、虚开、代开、转让、盗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或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等),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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