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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领导人签发后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和领导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本单位领导人会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公文运转已实现办公自动化的,领导人除在电子文件上签发外,必须在打印出的纸质稿头的签发栏内亲笔签发。
  审批公文,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署写姓名和审批时间。
  (四)凡公文中涉及国税机关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需要其它有关部门或地区配合及其下属机关共同执行的规定和办理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联合行文或会签。
  (五)需要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由承办机关使用专用拟稿纸代拟文稿,经本单位领导人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报送。
  (六)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负责明码电报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与管理。凡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税收政策、重要会议及其它重大事宜,时限要求非常紧迫的,可以拟发传真电报。拟发传真电报,须使用传真电报专用稿纸拟稿,按正常行文程序送机关领导人签发(其他人员不得签名)。电报未经机关领导人签发不得发出。
  在电报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在明码电报和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密码电报的文号、日期和内容,不得将密码电报作为普通公文的附件。
  (七)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号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专用术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计算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引用公文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文件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
  4、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5、草拟、修改和签批文件,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要使用钢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不要在文稿装订线的左侧修改、书写公文。修改、校对拟文稿,要用标准的校对符号和表示方法。不得使用异体字、繁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不整洁的文稿应当誊清后再送领导人签发。
  6、纠正、修订或更正已发出的公文,一般应用原发文文种,不能用非公文形式纠正、修订或更正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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