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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领导人在阅批文件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署写姓名和时间;其他审阅人如圈阅或签字并署明时间,应当视同意。
  (四)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领导人阅批的意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文秘部门和领导人或者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五)对上级机关文件中布置的重要工作和领导人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以及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有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完成;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对下发的重要发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防止延误和漏办。
  (六)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批、审核、签发、印制、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拟办公文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公文稿纸或者使用计算机专用纸打印,按照格式要求认真拟写。拟稿人、拟稿人所属部门主管领导要依次把关并签署姓名和时间,然后送办公室核稿。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必须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办公室审核公文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附件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文种使用、行文关系、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机关内部有关单位会签的文件,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
  (三)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机关领导人签发。
  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领导人一律不予签发。
  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由正职委托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特别重要、关系重大的公文,要经领导人集体研究决定后签发。
  拟稿人不能签发自己起草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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