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与同级政府、政府各同级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者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的问题等)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一般不直接向非主管的上级业务机关行文,若需要时应与同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二十条 “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税务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领导讲话,均不以公文形式下发。对使用电话、广域网络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除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外来公文一般由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文秘部门统一收办。对外来公文,应随收随拆、随登记。所收文件不止一份的,要在每份文件上都标明份数。
(二)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对紧急公文,文秘部门应立即送领导人阅批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并按照上级规定或者有关方面要求的时限,提出具体的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