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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十二)附注。附注是发文机关对公文内容以外某些事项进行说明和提出要求,如“此件发至县级”、“此件只在内部传达,不得对外宣传”等。附注一般位于发文时间和印章的左下方,并标在圆括号内。
  (十三)主题词。主题词应标在发文时间和印章之下,抄送机关之上,顶格写。一份文件标引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6个。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抄送机关应顶头标明在文件末页的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机关之间一般按党、政府、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抄送机关应标其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五)印发机关、印发时间、打印份数、打印人、校对人。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标在文件末尾的倒数第二行左、右两侧,打印份数、打印人和校对人依次标在文件末尾的最后一行。此五项内容都应据实标明。
  第十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竖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文,不得越权行文。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授权,可以代本级国税机关行文。各级国税机关的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国税机关的业务部门和其它机关的有关部门发函。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同级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国税机关行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它同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如无补充内容,可不抄送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同级之间、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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