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避免漏发、误发、积压、错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失密、泄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八条 国税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励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决议。“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颁发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颁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国税机关公文一般由文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或落款)、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打印份数、打印人、校对人等部分组成。
(一)文头。文头一般为发文机关名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有的文件(如函)也可以略去“文件”二字。发文机关应为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保密公文应当按密级划分的规定,在文件首页右上方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年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和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