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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32号 1999年5月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30日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修订稿)》(国税发[199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办公自动化逐步实施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和印发《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3日转发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鲁国税发[1995]33号)同时废止,1998年8月4日印发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规则》中的《公文处理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税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发布税务规章,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分配税收计划,请示和答复问题,布置、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的重要工具。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对执行政策、保障工作、完成任务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收发;分办、传递、审核、催办、印制、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并负责指导、督查下级国税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思想过硬,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经过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为公文处理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行文要少而精,切实注重效用,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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