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调整定额问题。所谓调整定额,一般是指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核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定额的管理程序。此次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的调整定额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且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部分业户,依法调整其定额。
(二)对于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发现有实际经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高于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等问题,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在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开始后,主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请调高定额的,可从轻处理;反之,依照《定额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于确实不能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对于具备建账条件而未建账的,比照同类建账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快建账。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额的办法,《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税二字[1994]40号)第七条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级距表》同时废止。
(五)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除遇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我省地税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一般为一年一次。
(六)鉴于我省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各地对定额管理的宽严程度不一,为此省局暂不对调整定额的幅度作统一规定。
四、统筹兼顾,切实抓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事关税收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一定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总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确保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要与正在进行的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纳税户的真实经营情况,为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要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相结合。要通过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基本掌握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健全各种监控台账,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为换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