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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五)提供土地
  建设项目用地依照法定审批权限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逐项落实,办理提供土地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四至范围、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提交的交件、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等内容在当地依法予以公告。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按项目实行统一征地。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具体用地范围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组织用地单位委托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勘测定界:
  对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提供用地的项目,在收取用地税费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场界桩划定用地范围并交付土地;
  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项目,在收取用地税费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现场界桩划定用地范围交付土地;
  对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场界桩划定用地范围并交付土地。
  (六)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预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按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八、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在批准用地后,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报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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