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委会出具的“一户一宅”或“折旧建新”的情况证明;
(3)住宅宗地红线图;
(4)住宅立面图、平面图;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报件审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征地申请后(圈外用地同时报批供地申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审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
5、土地供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价格是否合理,出让用地的底价是否低于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6、农民安置补偿落实情况;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查中提出的预审意见是否被采纳及采纳的具体情况;
8、该项用地能否在本地区已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中调剂解决;
9、占用耕地,应严格审查耕地开发补偿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耕地开发补偿方案实施情况以及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
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是否超用地定额标准用地,并附具项目所在地的用地计划安排执行情况。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转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在6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四)批准用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规定权限批准。
2、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