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10)用地红线图(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市、县土地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内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13)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附具所在地市、县、区基准地价;
(14)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
(15)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1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文件、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退回用地申请。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材料一式四份,其中用地请示文、四个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式十二份。
(二)组织报批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上述项目认定应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应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非农用地的,按“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向村(居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张榜公布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方可批准用地。农村村民建住房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建房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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