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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闽土[1999]126号 1999年5月31日)


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
  《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已经1999年4月1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



  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为实施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和报批行为,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和报批工作报本规定执行。
  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实现占补平衡。
  三、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使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区域单独选址的除外。
  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定额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用地的供应,应优先满足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对列入《国家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应从严控制,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提供土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规定,未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都要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
  六、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受理预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预审报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转报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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