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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方法步骤
  地、市、县(区)土地局按照发布公告,提交证件,核对证书,实地勘察,加盖印章,案件移交,成果汇总的程序开展年检工作。
  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应当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逐项统计、汇总上报。地市颁发的《土地证书》由地市填表,县(市、区)颁发的土地证书由县(市、区)填表后报地市汇总。
  各地市土地管理局上报省土地管理局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各一式五份):
  (一)年检工作总结,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年检及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土地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典型案件的说明;对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二)年检汇总表(软盘两份)。
  五、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补办;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证书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土地部门对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屋出售、房改房过户等行为,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
  在年检期间,对1999年4月1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不再进行年检,但应将变更登记后的情况直接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以便统计、汇总。
  在年检工作范围内的、尚未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件,按《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单独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
  年检中发现错登、漏登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或补登手续,更换《土地证书》;对土地使用权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地籍图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测和补测,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实性。
  对尚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资料或组织专业人员编绘年检区的地籍导图,以保证年检工作不重、不漏。
  对年检中发现的违法批地、用地案件,要依法查处。
  对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可暂缓年检,但应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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