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1999]19号 1999年6月21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增强杭州经济发展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对简化、规范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非公司制企业的审批手续。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由原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简化为由组建单位直接申请注册,主管部门在其登记表上盖章审批。
二、简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除变更经济性质、调整隶属关系、企业合并和分立尚需主管部门盖章审批外,其他登记事项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非企业法人除变更核算形式升格为企业法人外,经上级法人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变更其它登记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商贸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别审批的项目外,均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定。
四、取消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无业人员的限制。除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军人和学生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公司出资并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五、取消完全由自然人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具备8名从业人员的限制,但企业在翌年参加年检时应提交雇工人员的具体名单。
六、取消外地自然人投资申办企业必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取消外地来杭投资但不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的限制。
七、租用房屋场地申办企业时须查验合法的租赁文书和权属证明,《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由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