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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冶市、黄梅县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冶市、黄梅县电力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138号 1999年5月12日)


黄石市物价局、黄冈市物价局: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调整大冶市和黄梅县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收悉。为满足大冶、黄梅两县(市)城镇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上述两县(市)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居民生活用电按现行标准不变,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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