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19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市区各国税分局、税务事务所、发票管理处:
为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基础的管理,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和结合省局高平台征管软件推广运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范围
至九八年底前经国税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和要求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年审申请,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连同税务登记证下、副本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暂认定期限未满的一般纳税人,手续可以从简。
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率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仅指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工业企业1O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工业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O万元以下,从事商业经营企业(含批发或零售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O万元以下(含前店后坊,下同);
(二)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三)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一般纳税人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要求参加年审的书面申请《年审申请表》外,还需报送自检报告(一式三份)等年审资料。为保证年审质量,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年审的各项涉税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对不符合条件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各单位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汇总审批表》(见附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批准同意后,填发《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见附表)送达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红色的“已取消一般纳税人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