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
建设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明确标示住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并严格按售房契约的标示交付购房者质价相符的住房,不得变相提高房价。
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征地、拆迁服务、造价咨询、预决算审查等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收费行为的约束,监督中介组织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开展业务收费。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和有关服务及收费。
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众的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与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切实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转供电、转供水价格行为,明确煤气、环卫、治安等公益事业单位向住宅区收费的标准,制止乱收费。
五、积极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住房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提租方案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做好统筹安排。
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在调租幅度较大,超过职工承受能力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允许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提租增加的租金。
各地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相衔接。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透明度,防止违反规定低价售房倾向。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