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价格。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对住房价格的调控作用,合理布局经济适用住房。为防止过高的土地价格或基准地价,增大住房建设成本,今后,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在土地价格或基准地价较低的区域布局。
三、继续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调整住房价格构成
各地要继续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1997)湘价房字第53号精神,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取消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收费和各种押金、保证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通信设施建设基金、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等省出台的所有专项收费和基金;整顿、规范征地管理费、供电贴费和各种证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全面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监证费,降低交易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促进房地产流通。工程监理、房地产价格评估、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对经济适用住房适当减收。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水、供电、供气等专项附属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预算定额,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双方签订合同,坚决制止行业、部门垄断,漫天要价,避免工程费用过高。
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共建设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加强对建安工程定额的管理。要增强制定建安工程定额的透明度,保证制定工程定额的合理性、科学性。今后,调整建安工程定额和发布建安工程材料价格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建设、物价、计划、财政、劳动等部门论证认可后发布。
四、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销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少给面积、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要依法查处。
凡销售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的居民住宅,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销售价格,防止以价格误导欺骗购房者。销售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