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启动住房消费市场方面的调控作用,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精神,结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调控办法。由省物价局审核发布省辖各城市的最高销售限价,其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构成和企业价格行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派和虚置成本,把价格水平控制在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确定租售价格。城市政府要适时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价格成本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价格公告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坚决制止面积不符、配套设施不符、质价不符的虚假广告和价格欺诈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二、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土地价格是房地产价格的基础。加强地价管理是降低住房建设成本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法和措施,加强土地价格的管理和调控。
各地要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要及时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保持成果的现实性。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各种用地方式相应的有偿使用标准。
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要切实降低用地费用,新征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按政策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存量行政划拨土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