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政发[1999]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几年来,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离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于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把
《条例》学习好、贯彻好,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当做一件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贸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坚持分级管理,落实分工责任制
(一)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除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外,各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生猪生产经营行为,并接受市财贸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各乡镇定点屠宰厂(场,下同)的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实现本辖区内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