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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必须由村党支部、党总支或村党委,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重大事项的公开要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格,能够长期保留,便于群众观看。公开栏旁要有意见箱。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还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或刊物等形式公开。同时,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要坚持每年两次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可以设立村民接待日,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成立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责:
  定期检查村政事务公开落实情况,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检查审核结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督促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整改。
  第二十一条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和调整: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从有威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和财会 专业知识,非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难以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和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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