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务收支公开常规性收支公开和专项收支公开两种,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和拍卖、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乡统筹、发包及上缴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 计划外生育费、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上交乡统筹及其他支出;
(四)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往来款项、其他借款、还款等;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受益等;
(六)代收代缴情况,包括经批准代收代缴征购粮及农业税、水电费和其他款项;
(七)农户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
第九条 村干部的收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底公开一次。
第十条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证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国家、各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受益和支出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征标准、交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决算情况及下一年预算审批情况;其他面向农民的收费情况等,年初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及村民用电交费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的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年初公开一次,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半,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