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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通知

  (二)全面开票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城乡集贸 市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蔬菜、肉、禽、蛋、水果等商品及非固定业户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是否可暂缓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的发票种类有: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 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商零发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粮食发票”)、机外发票以及卷筒式发票。其中:万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万元以上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千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千元以上不到万元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填开金额超过万元的视为无效;百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千元以下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填开金额超过千元的视为无效;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同时需要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商零发票的,经国税机关核实后,可同时使用。粮食发票供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食用油等商品时使用,继续按鲁国税征[1998]26号文件执行。机外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卷简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加油机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卷筒式发票的具体使用规定,省局将另行通知)。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上述原则,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票种类,严格控制高金额版位发票的发放使用范围。
  二、切实提高对实行全面开票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主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 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是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变化情况,加强税源管理,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行有效监控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强调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对普通发票管理重视相对不足,管理力度不够,社会上利用普通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时有发生且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商业零售领域,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现象呈泛滥趋势,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对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尤其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全面开票制度,对进一步规范商业零售领域发票使用与管理,促进商业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在系统内形成普通发票不仅要管而且务必要管好,实行全面开票制度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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