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鼓励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
(二)鼓励毕业生面向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享受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求实行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人才流动中心应对其进行人事代理。
(三)允许毕业生继续深造。经本人申请,毕业学校同意(委培和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同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毕业生可参加时间不超过2年的继续深造和必要的职业培训。学习期间保留派遣资格,档案和户粮关系由学校或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负责保管。
六、加强就业服务,规范就业行为。
(一)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做好供需信息服务工作,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大中专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切合本校实际、形式多样、灵活实用的就业市场活动。要把组织校际联办、区域联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与校内经常性的信息发布、供需见面活动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校园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需求信息要及时报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用人单位到学校考察、选用毕业生应事先向毕业生公开需求信息,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开展选聘活动,并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公开录用。
(三)用人单位不得将见习期末满的毕业生予以下岗。
(四)各大中专学校要做好向用人单位推介毕业生的工作,推荐工作要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推荐程序公开、选用结果公开。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毕业生应在《报到证》签定的报到期限内到指定单位报到。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国家不再负责其就业。
七、坚决制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费用,不得借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报到和户粮关系转迁等手续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手续费。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