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执法交叉复查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1999]65号 1999年6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交叉复查意见(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交叉复查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复查暂行规定》和市局1999年的工作安排及第11次局务会会议精神,特制定本交叉复查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为指针,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牢牢抓住依法治税这条生命线,大力弘扬“四铁”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目前我市国税系统执法的现状、执法中的羁绊和执法质量,有针对性地实施全方位、宽领域的执法监督,力求在依法治税的方法、途径、效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二、复查对象
主要是市稽查局和各基层局稽查部门已稽查完毕的企业及市局交叉复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复查对象。
三、复查依据
复查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市局制定的制度规定为依据。
四、复查内容
交叉复查的内容主要是复查各基层国税局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局制定的税收政策规定的情况及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五、复查形式
交叉复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年度进行1到2次。复查采取局与局之间循环交叉的形式。
(一)交叉复查不事先确定被复查企业名单,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由交叉复查小组根据复查进度,依据企业类型和纳税情况,按一定比例随机从税务登记台帐、稽查审理台帐或微机数据中选户。每单位每次抽查纳税人户数不低于6户。
(二)每次交叉复查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选户范围、方法步骤、情况反馈及有关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交叉复查由各交叉复查小组做出《复查决定(结论)》,送被复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各市、市内各国税局根据《复查决定(结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并就地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