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企业平面的地图上没有记载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用地,厂区以外的专用土地,职工住宅用地,新征用耕地的征税期等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检查。
(三)车船使用税
1、对各企事业单位申报的车船种类、数量、吨位和新增车船使用的日期与纳税日期等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如有变更和计税差错,应办理变更申报并补征税款。
2。对远洋、海运、长航、内航、港务等专业运输单位的船舶,以及其他沿河流、海岸和湖泊企业的船舶应按照税收征免规定进行检查,特别对新增加船舶和取消还贷免税规定的船舶,要及时查补税款。
3、有关开展全市各种车辆的道路纳税检查,将由我局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后,选择适当的时间再部署检查事项。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房、地、车三税检查是以基建项目较多的企业和车船较多的交运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适当安排力量检查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各区、县局要对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为依据;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企业平面图为依据;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以企业账面记载数和公安、航运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为依据,然后列出分批检查的对象,由税务检查人员逐户进行检查,在此检查的基础上,再组织办理对占地大、房产多、车船种类复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各区、县局应制订检查计划,落实考核指标,确定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期限,组织发动征管人员,具体落实检查工作。
四、检查中的政策和掌握
这次房产、土地和车船三税检查,对查实的偷漏税案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对各区、县局查获的原不属自已区、县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房产和土地漏税问题,应按我局沪地税地[1998]80号文《关于企事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对查获的土地使用税的偷漏税,考虑漏税户、欠税和地区等级划分中矛盾较多等实际情况,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有些企业占地大、税负重,一时无资金缴纳税款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采取在年内分期缴纳;对跨年度的欠税原则上要补征入库。
(二)对由分局、县局擅自决定缓征和漏征的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予以纠正,应将税款征收入库,一般可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