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35号 1999年6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肃税收法纪,制止税款流失,现决定在今年七、八、九月内,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专项纳税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石卫化地区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范围内拥有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我局沪地税地[1998]32号《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开征范围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及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房产税
  1、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新建、扩建和改建已竣工验收或先动用的房产,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账外具有房屋形态的各种工棚,都要进行认真检查,如有漏税应补征入库。
  2、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拔付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出租和合办“三产”的营业用房,漏税严重,要深入检查,把应征收税款补征入库。
  3、个人出租房屋特别是城乡结合地区个人出租房屋漏税严重,出现有税无人收或有人不收税的情况,这次要分期分批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把应征税款补征入库。
  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竣工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在闲置期间,是否有出租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如出租商品用房的,应按规定补征入库。
  5、对外销商品住宅楼和商住办公楼,应按照税收征免的规定进行针对性检查,发现漏征的要补征入库。
  (二)土地使用税
  1、由于土地使用税属市级收入,各区、县局在征收上未纳入考核指标,故漏税户较多,有些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缓征、免征或降低土地等级征税。这次检查要根据规定和“有房必有地”的实际情况,对已掌握的房产税征管户数,逐房进行审查,发现漏征土地使用税的要补征入库。
  2、进一步核定土地面积。必须对纳税单位申报土地面积,对照平面地图和新征用土地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少报或漏报土地面积的,应补征入库。
  3、压缩减免户数。对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意见办理。原则上不减免土地使用税。要积极宣传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凡有纳税能力的都应照章纳税;尽最大努力压缩减免税户数,避免用减免土地使用税来替代减免其他税种的做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