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
出租汽车定向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48号和5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定向购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要求参加城市出租汽车定向购买经营权者,必须由拥有5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公司(含个体安全联组)按规定的要求写出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公司的经营规模、办公场所、在用车辆数量和需更换车辆的数量、原车号码、入户日期、旧车处理意见及更换车型、资金情况等。
二、出租汽车公司持申请书到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填写出租车辆定向购买经营权呈报表(附件一),经表中所列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出租汽车公司持市政府批文到市收费局按市物价
局长价费字(1999)081号文件确定的价格一次性交清定向购买费。
四、更换出租汽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达到报废标准或自愿要求报废的车辆应一律到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所指定的废旧回收公司(长沙市物资集团金属回收公司)报废,并办理报废手续。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其经营者参加出租车辆经营权定向购买后,要求继续使用原车辆的,必须经市交警支队车辆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到长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凡进场交易的旧出租车辆一律过户转籍外地,不准在本市范围内营运。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强制报废。
(三)被盗、被抢和事故、火烧等无修复价值的出租车辆经刑侦部门或有关部门立案,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上未破案而需要更换顶号的,应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侦、交警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营者购买新车后,由市交警支队出租科逐车出具出租车辆定向购买入户通知单(附表二)。
六、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凭出租车辆入户通知单按车管规定给经营者办理牌证手续。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48号和56号文件的落实,行驶证由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