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顿人造景点,清理乱搭乱建
对人造景点的专项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现有人造景点进行全面清理。积极参与省旅游局组织的有关专家、学者对人造景点进行的审查,在听取游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品质鉴定。对已建立的低档次和粗制滥造、品味低下的人造景点要依法取缔。严肃查处乱搭乱建房屋。旅游景区(点)内的违章建筑及明显妨碍景区(点)景观的建筑必须限期拆除。
(六)整顿治安秩序,加强安全管理
景区(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凶杀、防食物中毒的安全措施。有确保海内外旅游者安全的制度措施。设置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交通管理严格有序。重点旅游景区设立公安派出所及旅游治安岗,做好治安流动巡查工作,及时查处治安案件。重点整顿和解决钟、鼓楼广场,涉外景点、饭店、餐馆、商店门前的乞讨、围追游售问题,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防、救护等设备完好,能保证正常使用。车船、缆车及游乐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状况良好。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在醒目位置设立防火、禁烟、安全警示性标牌。在游览通道和危险地段应设置保护围栏和警示标牌。
三、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按照省旅游文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整顿工作从1999年6月开始,1999年8月结束。整顿分为动员部署、整顿治理、总结验收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召开我市全面整顿旅游景区秩序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我市整顿工作。各区、县政府、旅游景区(点)落实本地区、本单位整顿工作的责任人、整顿机构。此项工作已在5月底结束。
(二)整顿治理。6月至8月中旬。各区县、各旅游景区(点)进行自查自纠。按照整顿工作的六条内容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准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分类排队,对突出的问题提出具体治理方案。各旅游景区(点)在6月5目前将本单位整顿治理的方案报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实施。在方案中对突出的问题该整顿的要限期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规范的要立即规范。既要有短期整改方案,又要有长效管理措施;防止走过场,杜绝回潮。短时期内解决不了的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时间。市整顿领导小组将派出整顿督查员赴各区县、旅游景区(点),特别是重点整顿的旅游景区(点)进行检查督办。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业务分工逐项检查、指导、帮助整顿单位进行整改。
市整顿领导小组将根据整顿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召开现场会,指导整顿工作。同时编发整顿信息,通报我市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8月20日以前完成。各区县应在8月10日前将所辖区域内旅游景区(点)整顿治理情况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整顿领导小组对整顿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