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
(一)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事务所外,所有的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6月30日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
(二)实施步骤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一,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就“四脱钩”内容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
第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由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待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协议的基准日。
第三,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第四,事务所按照
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自治区注协经审核报财政厅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事务所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放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
五、脱钩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事务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通过对事务所存量资产的清查,确定资产总额,界定产权,处理净资产,切断与挂靠单位的经济关系。资产处置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办理。改制后的事务所仍承担原事务所风险责任的,原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应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
(二)员工安置与补偿。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事务所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三)党团、工会关系及处事管理。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党团、工会关系,暂由原挂靠单位管理,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由事务所向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