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
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可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制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职龄内注册会计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5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须是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10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3、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6、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县级市)、县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其人员和注册资本的设置条件作如下适当放宽:
1、2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须是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有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有5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脱钩改制中,事务所具有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工程预决算工程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可以作为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