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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的通知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可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制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职龄内注册会计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5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须是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10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3、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6、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县级市)、县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其人员和注册资本的设置条件作如下适当放宽:
  1、2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须是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有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有5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脱钩改制中,事务所具有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工程预决算工程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可以作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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