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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财协字[1999]37号)的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全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部署,以及财政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全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因素;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二、脱钩的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
  (一)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管理,由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脱钩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部分人事服务和人事代理的复函》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搞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四)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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