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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重申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重申资本项目外汇
账户及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汇发[1999]第216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 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施专户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开立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其中每个外债、外汇(转)贷款登记项下,开立一个贷款账户。
  2. 所有外债、外汇(转)贷款必须通过贷款账户提款,不得从其他任何账户提款,境内任何外汇账户不得透支。贷款账户的收入仅为相应已登记过的外债、外汇(转)贷款下的提款,其他任何外汇外汇不得划入贷款账户。该账户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相应已登记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签约金额。
  资本金账户的收入仅为投资款,其他任何外汇不得划入。资本金账户累计入账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的最高限额。
  3.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按规定办理经常项下的对外付汇,也可凭有效进口合同及有关单据划转至进口保证金账户后对外支付;在同一营业网点内划转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自行办理,并在划转凭证附言中注明“进口付汇”字样、有关凭证的号码、划转日期和金额;跨行、跨营业网点划转的,须经外汇局核准。上述外汇划入进口保证金账户后没有对外支付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划回原账户。资本项下其他任何性质的外汇划转均须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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