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实行集中纳税,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单位;
2、企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和从事经营的场所;
4、由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5、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五)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全国统一式样。国家税务局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正本、副本芯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电化铝烫金。副本套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内封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中间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作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换证程序
(一)6月份,由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市局统一印制通知等宣传材料。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市局统一印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详见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实际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 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