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
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56号 1999年6月17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决定,对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的所指范围
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大包或小包的经营方式,与承包者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
所谓出租汽车公司是指专营或兼营出租汽车业务(包括客运和货运)的各类公司或单位。
所谓大包经营方式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单位的车辆承包给本单位职工或社会人员(统称承包者),并向承包者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承包期间,承包者须按期(通常为月)向公司或单位上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承包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或双方协商确定),但车辆营运牌照、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或单位所有的经营方式。
所谓小包经营方式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单位的车辆承包给承包者,并向承包者收取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承包期间,承包者须按期(通常为月)向公司或单位上交一定数量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承包期满后,公司或单位视承包者营运情况返还部分抵押金,并与承包者协商确定车辆产权归属的经营方式。
二、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的征税原则
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的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承包者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完税;承包期满后,出租汽车产权转让给承包者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完税;一份合同同时记载承包租赁和产权转让两项事宜的,应按上述两个税目计征印花税。
三、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计税金额的确定
㈠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计税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大包”计税金额=承包费金额+按期上交管理费金额× 承包期限
“小包”计科金额=风险抵押金金额×50%+(按期上交承包费金额+按期上交管理费金额)×承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