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替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工资总额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水平和列支成本额度。具体由企业董事会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决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董事会关于工资总额的决议,可作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签章(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和列支成本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