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租赁收入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9]187号)
最近,多方来电询问个人房产出租如何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对此,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二条第八点、第
六条第四点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第(八)点、第
二十一条第(四)点的规定以及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的规定执行。对房产出租所得以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计征房产出租的租赁个人所得税。具体明确如下:
一、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以取得房产租金的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租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房产出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房产出租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减除规定的税费(主要有:出租过程中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一)月租金未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税额=(月租金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800元)×20%
(二)月租金超过4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额=(月租金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月租金收入额×20%)×20%
例:郑××于1994年1月将其自有的四间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作为商店使用,租期一年。郑××月取得的租金收入1500元。(月缴纳营业税金、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房产税合计2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