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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1999]89号 1999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上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组成。
  第四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五条 凡需列入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项目,在其立项批复前,必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来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审查中,必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在审查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资金计划。
  第六条 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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