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
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稽[1999]7号 1999年5月3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举报奖励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等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幅度:奖金数额按实际查补入库税款(不包括罚款)分段发放,即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为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金额为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为3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没有应纳税款的,仍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不实行分段发放,每案奖金最高数不超过10万元。
二、审批权限:(1)省级: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省国税局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2)地(市)级: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3)县、区级: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下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