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等艺术
院校及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1999]33号 1999年6月3日)
各高校: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79号《关于
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结合本市高等艺术院校及非艺术类高等院校的艺术专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市高等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到学生承受能力,从1999学年起,新招收入学的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规定幅度内,培养成本和就业后收入较高的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从高确定;需要国家重点扶植的专业和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理论、教育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应从低确定。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艺术类高等院校的艺术专业,参照上述高等艺术院校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