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单位不得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任务。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各区、县建设局不再对施工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按规定应该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规定实行总承包制度,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委托监理或搞“同体监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禁止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与承包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活动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