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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经费支出;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查批准后,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应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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