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的目标、对象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依法取缔土炼油炉,关闭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小炼油厂,理顺加油站建设审批程序,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经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成品油流通秩序。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西安地区各炼油场(点),各小炼油厂和所有汽油、柴油、煤油批发经营企业,汽油、柴油零售经营企业均为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1.依法坚决取缔立法炼油设施。依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9年7月31日前,依法取缔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复耕还田。
2.依法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1)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或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于1999年7月31日前必须予以关闭。
(2)对国发[1991]54号通知下发前,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必须于1999年12月31目前关闭。关闭后,其原油分配指标暂安排给所在地区经清理整顿合格的炼油厂。
(3)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没有加工装置,倒卖原油指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原油分配计划。
(4)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5)对上述列入关闭范围以及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小炼油厂,自1999年5月6日起,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原油供应,停止银行贷款。有关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小炼油厂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3.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成品油流通秩序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4.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今后国内生产的成品油,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
现有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在1999年内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