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税外[1999]51号 1999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23号,下称:23号文)的要求,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检查工作布置如下:
一、根据23号文精神,涉外税收检查工作应作为涉外税收征收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今后,各征收单位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好涉外税收日常检查工作,有关当年涉外税收重点检查内容由市局作统一部署。
二、今年涉外税收重点检查内容是:
(一)预提所得税扣缴情况
1、范围:对自1998年以来外国企业从境内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其中重点检查户不少于检查范围的30%。
2、检查重点:
(1)各单位结合贯彻国税函[1998]757号文的精神,检查企业支付或应付并已列支的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是否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2)1998年4月1日后支付或应付并已列支的不动产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扣缴营业税;
(3)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预提所得税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3、检查步骤与时间要求:本次检查可先由企业自查,再由税务机关实施重点检查、7月底前由企业报送“预提税调查表”(附件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8-10月底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完毕应填报"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送市局外税处。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1、范围:对98年度汇算清缴尚未检查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户数外税分局不少于50户,其他单位各不少于10户。
2、检查重点:各单位应配合整顿会计秩序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重点检查财务会计核算失真,偷漏税严重的企业,可根据下发的“内部控制调查表”(附件三)
3、时间要求:上述检查于年底前完成。
(三)消费税纳税情况
1、范围:所有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2、检查重点: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按率、按量),计税价格是否正确,重点检查向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销售价是否合理,是否有故意低价销售达到少缴消费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