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二号通告

  十二、全市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1999年10月1日前均要配备汽车尾气监测仪,并免费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由市环保局派驻监管人员监管或确认。维修机动车发动机时,必须保证尾气排放达标,并将监测结果通知车主。对维修后不监测尾气排放的,依据《济南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并由市环保部门从重处罚。
  十三、新购机动车辆须经市环保监测部门尾气排放监测确认达标之后,方可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十四、对1997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轿车进行尾气污染治理,对采取液化石油气、汽油双燃料技术和安装净化装置并达到排放标准的,发给环保标志;未进行治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到2000年一律不予以年检。
  要加强对在用车的维护和保养,对1995年1月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所有使用化油器的汽车(2000年前退出客运市场的出租车除外),要强制安装真空延时阀,并在2000年1月1日后增加对其尾气检测次数。
  十五、加强对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汽车尾气达标责任书》。今后本市的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每年两次到市环保部门机动车尾气治理检测点监测尾气,凡超标的车辆一律不许上路。1999年12月底前,各出租汽车企业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达不到要求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整顿。
  十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1999年5月底前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按照规定更新报废的出租汽车,一律集中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须先经环保部门进行尾气排放监测,确认达标的,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发动机功率测试,确认合格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对准予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每6个月须由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监测,符合标准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监测的,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