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在济从事建筑垃圾和砂、石、灰等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到环卫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签订防止车辆运输遗撒、泄漏责任书,保证车辆整洁,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线路、时间行驶。市城建监察、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车辆遗撒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负责人及驾驶员的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对驾驶员予以处罚。
五、所有料堆、煤堆、灰堆必须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1999年6月底前,各区要全面检查本辖区内料堆、煤堆、灰堆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市环保部门每月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为防止垃圾及料堆的二次扬尘,垃圾清运单位要落实保洁责任制,保证日产日清,集贸市场及露天营业的商贩必须配备清扫工具,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从重处罚。
六、市、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保洁的管理,主要街道实行机扫。要尽量扩大道路洒水范围,春、夏、秋三季主要街道早晚各洒水一次。
七、市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组织郊区和市区绿化工作,提高林木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八、对进入市区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严格监测。自《
济南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外地机动车,不予签发市区通行证。对无证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重新制定二环路内货运机动车禁止行驶的线路方案,扩大货运机动车白天禁行范围。
十、自1999年10月1日起,本市公交、环卫系统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所属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超标的一律停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在济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凡行驶2年或5万公里以内的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均由该车制造厂负责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对拒不承担尾气治理任务或治理后尾气排放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对超标车辆销售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