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大气污染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二号通告
(济政发[1999]21号)
为加大控制扬尘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力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推广使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用煤情况。对1999年6月1日以来仍销售和使用超标煤(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25%)的单位和用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从重处罚。1999年7月15日前,各单位所剩超标煤,一律自行运出市区。家庭生活、取暖用煤一律不得用散煤;型煤的原料煤,其含硫量也不得大于1%,灰分不得大于25%,并要添加固硫剂。对达不到标准的型煤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否则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市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实行绿化“门前三包”及居住小区、庭院绿化责任制。1999年6月底前,各区负责将绿化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庭院及责任人,并签订绿化责任书;7月30日前,全面完成市区建成区裸露地面的绿化任务,并做好日常养护工作,确保存活,对无法绿化的裸露地面,要铺装水泥方砖或透气砖等。对7月30日前未完成绿化铺装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区建成区内的所有工地必须落实防止扬尘措施。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施工现场的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并有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撒;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有控制扬尘措施;二环路以内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进行简易绿化。道路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要采用洒水、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市建管、城建和各区建委分别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施工工地的防尘工作;市拆迁办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防尘工作;市、区环卫部门负责工地运输车辆防尘的监督检查,并于1999年6月底前向建成区内(王舍人、党家庄工业区除外)工地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有工地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上述防尘要求的施工工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