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测算公式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已缴交地价及租赁私有住房的,可视为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
(三)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但住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面积]
四、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建档制度。
职工参加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后,填写“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经职工双方单位核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材料进入职工档案。
单位可根据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批次办理。
五、对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工龄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发放。
职工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不再因本人职务、职称变动,而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工龄实满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职工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限内,因本人职务、职称变动,自变动下月起,调整未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在购房时应扣除已发放的数额。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离开单位,应一次性偿还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及其利息,由职工调入的新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其已支付住房货币化补贴资料随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
职工如不偿还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及其利息的,由单位收回已购住房,单位可按住房收回时的评估价,扣除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其余退还职工。
六、对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发放办法
1、在职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发放,可领取20年;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信贷部,以职工的名义开设住房货币化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退休时工龄满20年的,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领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足20年的按实际工龄领取。单位财力不足的可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