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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工业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工业局及下属企
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30号 1999年6月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电力工业局《请批准业务招待费和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的函》(闽电财[1999]0307号),根据电力企业全行业统一核算的特点,经审核,同意其业务招待费7201960.01元在税前列支。具体使用情况见《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附后)。请按照附表所列企业的实际使用数予以税前列支。
  省电力局及其下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附:

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


   单位     实际使用数(元)福州电业局    544920.55三明电业局    517799.35南平电业局    496859.19厦门电业局    589998.40漳州电业局    380064.10泉州电业局    527670.80龙岩电业局    453955.78莆田电业局    340043.70宁德电业局    155000.00水口电厂部    387886.90古田溪电厂部   206338.30安沙电厂部    151426.40池塘电厂     147842.20华安电厂     137018.50沙溪口电厂    176880.10南二电厂     123416.40漳平电厂     199985.20永安火电厂    329354.59厦门电厂     231060.20电力试验研究所  118380.64省电网中调所   119876.13局机关      690146.58省电力干校     59859.80龙岩电厂      79682.00福州电厂      31837.50福州电厂离退休所  46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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