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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京办发1999年37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6月2日

  附件:

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为保证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1999]2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牵头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牵头单位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负全面责任。牵头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列入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部门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考核。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任务分工,牵头单位要指定有关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
  三、每年年初,牵头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对承担的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同时,要将工作计划分别报主管领导机关和市纪委。
  四、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牵头单位要对分工负责的工作结合部门业务工作和北京市的实际,拟定有关全市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
  五、牵头单位要组织协调各协办单位共同完成所担负的任务;要对协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协办单位及时完成任务;要与协办单位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
  各协办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要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同时要明确各自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六、牵头单位要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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